新修订行政复议法
对审计复议的影响
□ 苏海雨 吴会通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司法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于今年6月至12月开展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加大对涉企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依法审理企业对罚款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突出问题,加大对政务失信的监督力度。审计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行政活动的自我监督方式。本次行政复议法修改变化较多,对我国审计行政复议产生了一定影响。审计机关应当积极应对,做好审计行政复议制度的调整工作。
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法变化幅度比较大。首先是立法目的中明确了行政复议是化解大量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在主渠道定位之下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纳入复议受案范围。同时,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也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这增加了行政争议进入复议渠道的总量。
其次,为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本次修法还将过去分散的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管辖权,集中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其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同时,也保留了海关等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对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除了可以向其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外,还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再次,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高复议化解纠纷的能力。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补充复议中止、终止等审理程序,增加复议简易程序,实现“繁简分流”;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决定书的要在该渠道上接受复议申请;规定普通审理程序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听证。此外,还对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与适用以及执行监督等做了详细规定。
行政复议法修订对审计复议的影响
实际上,审计行政复议案件与一般行政案件相比并不多。但本次修法对审计行政复议还是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在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上,地方审计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双重管辖改变为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单独管辖。由于审计机关并不属于垂直管辖的行政机关,地方审计机关将不再具有审计行政复议审理的职责,而是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复议审理。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对审计署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仍向其申请行政复议。面对行政复议管辖的改变,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调整机构职责,不再受理审计行政复议案件,也不用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机构等部门。虽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但是由于法治的专业化,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是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沟通,做好复议案件的衔接与配合。
行政复议法修订强调复议的高效便民,规定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网络渠道申请,因此审计机关也要完善相应配套工作。
申请人向审计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审计机关不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提起复议,只有复议不受理或者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审计机关信息公开一般集中在审计报告的公开,审计机关依法回复不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行申请复议救济。
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审计机关的应对措施
地方审计机关应当做好与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工作。地方审计机关不再另行设立行政复议机构,但应做好行政复议等工作,配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复议沟通、协调以及参与。考虑到审计监督工作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应积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沟通,建立完善的审计行政复议受理协调配合机制。
审计机关应修改审计行政复议的规章制度,做好与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内容的衔接配套,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机制,鼓励和促进当事人之间实质性化解争议。
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如,审计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还需要在该互联网渠道上设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网络途径。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复议法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复议前置程序,可以预见到未来审计信息公开复议案件的大幅增加。建议审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完善信息公开:
加强审计信息公开和披露力度。审计机关应当明确审计信息的公布标准和程序,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加强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审计机关应当保证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征求公众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应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的审计项目,加强审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审计工作的社会认可度。
(作者单位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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